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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價基礎與法規(guī)課件28

更新時間:2013-07-22 18:35:4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土地估價基礎與法規(guī)

  第十章 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考點1:建設用地供應概念

  1、建設用地供應: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建設單位使用的過程。

  2、供地行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設用地、提供建設用地的方式、位置、數(shù)量、提供建設用地所需要的條件等問題。

  3、建設用地的分類:

  (1)按附著物的性質:建筑物用地、構筑物用地。

  (2)按利用方式分類:城鄉(xiāng)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其他建設用地。

  (3)按土地的所有權分類:國有建設用地、集體所有建設用地。

  (4)按用途分類:非農業(yè)建設用地、農業(yè)建設用地。

  (5)按用地規(guī)劃分類:根據(jù)規(guī)定的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投資確認大型、中型、小型。

  (6)按建設用地的狀況分類:新增建設用地、存量建設用地。

  (7)按使用期限可分為永久性建設用地和臨時建設用地。

  4、建設用地的特征:

  (1)承載性與非生態(tài)利用性;

  (2)土地利用逆轉相對困難;

  (3)土地利用的集約性;

  (4)區(qū)位選擇的重要性;

  (5)無限性和再生性;

  (6)空間性與實體性。

  考點2: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

  1、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概念:是指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2、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主要特點:

  (1)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期限規(guī)定。

  (2)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從事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如需轉讓、出租等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或經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者不使用該土地時由政府無償收回。

  (3) 劃撥土地使用權用途未經批準不得改變。

  (4) 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和無償取得兩種形式。

  (5)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須經過有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程序辦理。

  3、 劃撥供應條件: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包括: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考點3: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供應

  1、 國有土地作用權出讓概念: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協(xié)議、招標、拍賣、掛牌。

  3、 根據(jù)當前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我國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yè)用地,都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其他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計劃公布后,如果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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