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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業(yè)藥師考試輔導:藥物的臨床試驗

更新時間:2010-10-11 15:31:3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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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zhí)業(yè)藥師考試輔導:藥物的臨床試驗

  1.藥物各期臨床試驗的目的及基本要求

  臨床試驗分為I、II、III、IV期。

  I期臨床試驗: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觀察人體對于新藥的耐受程度和藥代動力學,為制定給藥方案提供依據(jù)。

  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初步評價階段。其目的是初步評價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為III期臨床試驗研究設計和給藥劑量方案的確定提供依據(jù)。此階段的研究設計可以根據(jù)具體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種形式,包括隨機盲法對照臨床試驗。

  I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確證階段。其目的是進一步驗證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評價利益與風險關系,最終為藥物注冊申請的審查提供充分的依據(jù)。試驗一般應為具有足夠樣本量的隨機盲法對照試驗。

  IV期臨床試驗:新藥上市后應用研究階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廣泛使用條件下的藥物的療效和不良反應,評價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與風險關系以及改進給藥劑量等。

  2.其他:

  (1)藥物臨床試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從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

  (2)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車間制備。制備過程應當嚴格執(zhí)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要求。

  (3)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批準后3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原批準證明文件自行廢止;仍需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4)臨床試驗過程中發(fā)生嚴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通知申請人,并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

  (5)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管管理局可以要求申請人修改臨床試驗方案、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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