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行業(yè)自律處罰復議程序規(guī)則
第一章 總 則$lesson$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處罰記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地估價行業(yè)違規(guī)處罰記分辦法》(簡稱《辦法》)和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簡稱“中估協”)的其他相關自律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被處罰記分當事人對行業(yè)自律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其中,受到公開處罰的當事人可要求舉行聽證。被處罰記分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估協提出書面復議申請。
第三條 中估協秘書處是自律處罰及復議申請的日常受理部門,秘書處內設的會員部具體負責自律處罰及復議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復議受理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復議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復議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執(zhí)業(yè)土地估價師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復印件;申請人是機構會員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機構注冊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書;
(三)必要的證據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參加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書;
(五)申請人因不可抗力超過復議期限申請復議的,須提交有效證據;
(六)其他。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復印件上簽署“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和簽署申請人姓名及核對日期。
第五條 秘書處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復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對復議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并依照《辦法》規(guī)定,針對復議申請事項作出如下處理:
(一)涉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對土地估價報告不合格的認定或不屬于復議范圍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不予受理,協會向申請人發(fā)出《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對于符合自律處罰復議范圍的復議申請,自收到書面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進入復議程序。
第六條 復議期間,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可撤回復議申請,并提交撤回復議的書面申請,中估協自收到撤回復議申請之日起,復議程序終止,處罰決定生效。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后,不能就同一處罰決定再次申請復議。
第七條 已受理的復議申請經調查發(fā)現當事人提供不實情況的,中估協作出撤銷復議受理,向申請人發(fā)出《撤銷復議受理決定書》。
第三章 復議審查
第八條 復議審查一般采用書面審查形式,申請人提出要求或有必要時,也可采取現場調查、聽取當事人意見等形式。
第九條 復議審查中,需要現場調查的,由2名以上復議工作人員進行,并做好現場勘察筆錄;須聽取當事人意見的,應當做好現場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十條 為保證復議的公正性,與復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予回避,原參與查案人員原則上也應予以回避。
第十一條 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十二條 復議程序開始后,中估協秘書處應根據申請復議的事實及理由,分別交由各相應的專門委員會予以復查。
中估協各專門委員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復查,并在復議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得出復查結論。
第十三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復查結論作出后,交由會員部統(tǒng)一匯總,秘書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議決定建議:
(一)維持原處罰決定。如果復查結論認為,原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清楚,適用依據充分,責任區(qū)分適當,程序符合《辦法》規(guī)定,應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
(二)補正處罰決定。如果復查結論認為,原處罰決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應當作出補正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
(三)重新作出處罰決定。如有復查結論認為處罰決定有實體或程序上的明顯不當,應當作出重新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
(四)撤銷處罰決定。如果復查結論認為,原處罰決定依據不充分,或與事實不符,應當做出撤銷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
第四章 復議決定與結案
第十四條 根據本規(guī)則第十三條(一)項情況,秘書處向會籍與組織專門委員會提交復議決定建議,會籍與組織專門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中估協作出《復議決定書》。
第十五條 根據本規(guī)則第十三條(二)項情況,秘書處向會籍與組織專門委員會提交復議決定建議,會籍與組織專門委員會抽選老師設立自律處罰復議工作組,對補正事項進行復查并以投票表決方式作出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建議,提交會籍與組織專門委員會討論通過,中估協作出《復議決定書》。
第十六條 根據本規(guī)則第十三條(三)、(四)項情況,并依照《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權限,由會籍與組織專門委員會抽選老師設立自律處罰復議工作組,對復查結論進行查實并以投票表決方式作出復議結論。根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權限,自律處罰復議委員會對復查結論查實后,向會籍與組織專門委員會提交復查意見,會籍與組織專門委員會討論提出復議決定的建議,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中估協作出《復議決定書》。
第十七條 出現本規(guī)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處罰決定生效,復議決定向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備案。
第十八條 出現本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根據《辦法》規(guī)定程序,由中估協作出新的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決定,受處罰當事人適用《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第五章 復議聽證
第十九條 申請復議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應予聽證。
(一)聽證范圍是被處罰當事人對其受到公開處罰不服的;
(二)本規(guī)則所指聽證是復議程序中的特殊階段,即是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當面陳述、舉證、質證的程序。
第二十條 申請聽證復議的,適用本規(guī)則的第三條、第四、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組織聽證復議的聽證員由會籍與組織專門委員會負責從協會聘任的顧問或常務理事外的協會理事中抽選不少于三人且為單數構成,并在聽證員中指定一人為聽證主持人主持聽證活動。聽證主持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聽證過程中,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或補正后,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記明情況,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三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作出聽證結論交秘書處,秘書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復議決定的建議,建議內容適用本規(guī)則的第十三條(一)(二)(三)項。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本規(guī)則第二十三條,視不同情況分別適用本規(guī)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第六章 文書送達與案卷歸檔
第二十五條 復議文書格式由秘書處統(tǒng)一制作,復議文書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案件當事人。直接送達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應當采取掛號信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復議案件結案后,秘書處應當建立卷案,妥善保管,歸檔備查。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申訴結果也應總結歸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則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解釋。
?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時間:9月15、16日
?環(huán)球網校2012新版土地估價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2年課程由老師黑敬祥、任浩明、張守鋒聯合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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