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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礎知識》考試復習資料(18)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總則

  一、內容提要: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二、考試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講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內容輔導:

  第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1、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6號發(fā)布。

  2、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guī)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例題: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有()。

  A. 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B. 城市郊區(qū)的土地

  C. 農村中依法沒收、征用、征收、征購,收歸國有的土地(依法劃定或者確定為集體所有的除外)

  D.國家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

  答案:ACD

  解析: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才為國有土地.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土地開墾區(qū)、建設用地區(qū)和禁止開墾區(qū)等;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guī)劃目標;

  (二)規(guī)劃期限;

  (三)規(guī)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guī)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例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 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B. 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C. 土地計劃指標。

  D. 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答案:AB D

  例題(判斷):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20年。()。

  答案:X

  解析: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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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例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A.30%

  B.50%

  C.60%

  D.80%

  答案:C

  解析: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例題: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A.6

  B.8

  C.9

  D.12

  答案:A

  解析: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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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xù);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例題: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對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 )倍以下的罰款。

  A.2

  B.3

  C.4

  D.5

  答案:A

  解析: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1、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jié)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三節(jié)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節(ji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五節(ji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wěn)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和可持續(xù)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yè)生產能力。

  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例題(判斷):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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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

  第十三條發(fā)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fā)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jiān)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yè)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發(fā)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zhí)行縣、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例題(判斷):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可以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答案:X

  解析: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第二節(jié)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guī)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jié)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發(fā)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fā)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fā)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guī)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承包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例題:耕地的承包期為()年。

  A.10

  B.30

  C.30―50

  D.30―70

  答案:B

  解析: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第四節(ji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zhèn)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fā)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

  例題: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二分之一

  答案:B

  解析: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節(ji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yè)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fā)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fā)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承包方有穩(wěn)定的非農職業(yè)或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fā)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fā)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fā)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之間為發(fā)展農業(yè)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yè)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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