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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預習資料:第二章(10)

更新時間:2012-07-24 16:47:3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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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掌握)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建議權,稅收規(guī)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稅款征收權

  (1)依法計征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權

  (4)追征稅款權

  【特別提示】:

  A、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B、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技術錯誤等原因,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指累計欠稅達到10萬元),可以延長到5年。

  滯納金的計算: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C、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最長3個月。省級稅務局批準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其他

  (二)稅務機關的義務和責任(了解)

  【補充例題•單選題】(2006年)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 )。

  A.5年

  B.7年

  C.10年

  D.無限期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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