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考試《稅法》輔導講義:第十四章第三節(jié)
更新時間:2012-09-07 10: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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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主要方法
一、免稅法(豁免法)
1.概念: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來源于非居住國的所得額,在一定條件下放棄行使居民管轄權(quán),免于征稅。免稅法以承認來源地管轄權(quán)的獨占地位為前提的。
2.兩種具體形式:全額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
相同之處:對于居民來自國外的所得免予征稅;
不同之處:在確定國內(nèi)所得征稅適用的稅率時,全額免稅法不考慮居民被免予征稅的國外所得;累進免稅法考慮居民被免予征稅的國外所得――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的總所得×適用稅率×國內(nèi)所得/總所得。
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方法 |
特點及例題 | |
免稅法 |
全額免稅法 |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的境內(nèi)所得×適用稅率
【教材例題14-1】A國甲公司在某一納稅年度內(nèi),國內(nèi)、外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國內(nèi)的所得70萬元,來自國外分公司的所得30萬元。居住國A國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年所得60萬元以下,稅率為30%;61萬~80萬元,稅率為35%;81萬~100萬元,稅率為40%。國外分公司所在國實行30%比例稅率。如果A國實行全額免稅法,計算A國甲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答案】
(1)A國采用全額免稅法時,對甲公司在國外分公司的所得放棄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quán),僅按國內(nèi)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征
稅,應征所得稅額為:60×30%+10×35%=21.5(萬元)
(2)國外分公司已納稅額為:30×30%=9萬元
(3)A國甲公司納稅總額為:21.5+9=30.5(萬元)
|
累進免稅法 |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的總所得(含境內(nèi)外)×適用稅率×國內(nèi)所得/總所得
【教材例題14-2】在上例中,如果A國實行累進免稅法時,計算A國甲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答案】
(1)A國采用累進免稅法時,對甲公司在國外分公司的所得放棄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quán),只對其國內(nèi)所得征稅,但要將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nèi)所得匯總考慮,以確定其國內(nèi)所得適用的稅率。應征所得稅額為:
[60×30%+(80-60)×35%+(100-80)×40%]×70/100=23.1(萬元)
(2)國外分公司已納稅額為:30×30%=9萬元
(3)A國甲公司納稅總額為:23.1+9=32.1(萬元) |
二、抵免法
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quán)的國家,對其國內(nèi)、外的全部所得征稅時,允許納稅人將其在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從應向本國繳納的稅額中抵扣。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國內(nèi)、外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允許抵免的已繳來源國稅額
抵免法是以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quán)優(yōu)先地位為前提條件的,但來源地管轄權(quán)不具有獨占性。
兩種具體運作形式: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方法 |
特點及例題 | ||
抵
免
法 |
直接抵免(適用三種情況:①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抵免;
②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公司所得稅抵免;
③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預提所得稅抵免。) |
全額抵免(多退少補) |
居住國政府允許納稅人將其收入來源國交納的所得稅,在應向本國繳納的稅款中全部給與抵免。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國內(nèi)外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已交來源國全部所得稅
【教材例題14-3】A國一居民總公司在B國設(shè)有一個分公司,某一納稅年度,總公司在本國取得所得20萬元,設(shè)在B國的分公司獲得10萬元。分公司按40%的稅率向B國繳納所得稅4萬元。A國所得稅稅率為30%。計算A國應對總公司征收的所得稅額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20+10)*30%-4=5萬元 |
限額抵免(普通抵免;多不退,少要補) |
53講
又稱為普通抵免,指居住國政府對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直接繳納的所得稅款給與抵免時,不能超過國外所得按本國稅率計算的最高限額。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國內(nèi)外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允許抵免的已繳來源國稅額
【教材例題14-3】A國一居民總公司在B國設(shè)有一個分公司,某一納稅年度,總公司在本國取得所得20萬元,設(shè)在B國的分公司獲得10萬元。分公司按40%的稅率向B國繳納所得稅4萬元。A國所得稅稅率為30%。計算A國應對總公司征收的所得稅額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20+10)*30%-3=6萬元
2.間接抵免 | ||
間接抵免(適用于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 |
一層間接抵免(適用于母子公司之間股息征稅的抵免) |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稅后所得
母公司股息應承擔的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稅后所得
【教材例題14-4】A國母公司在B國設(shè)立一子公司,子公司所得為2000萬元,B國公司所得稅率為30%,A國為35%,子公司繳納B國所得稅600萬元(2000×30%),并從其稅后利潤1400萬元中分給A國母公司股息200萬元。計算A國母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答案】
(1)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為:
200+600×[200÷(2000-600)]=285.7143(萬元)
(2)母公司應承擔的子公司所得稅為:
600×[200÷(2000-600)]=85.7143(萬元)
(3)間接抵免限額:
285.7143×35%=100(萬元)
(4)可抵免稅額:
由于母公司已承擔國外稅額85.7142萬元,不足抵免限額,故可按國外已納稅額全部抵免,即可抵免稅額85.7142萬元。
(5)母公司應繳A國所得稅:
100-85.7142=14.2858(萬元) | |
多層間接抵免(適用于母子公司及通過子公司來自孫公司、曾孫公司股息已納稅額的抵免) |
多層間接抵免方法的原理與一層間接抵免方法基本相同。相關(guān)公式如下:
子公司應承擔孫公司所得稅=孫公司所得稅×子公司股息/孫公司稅后所得
子公司來自孫公司所得=子公司股息+孫公司所得稅×子公司股息/孫公司稅后所得
母公司股息應承擔的子孫公司所得稅=(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承擔孫公司所得稅)×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稅后所得
母公司來自子、孫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母公司應承擔的子、孫公司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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