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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資料:第六章(1)

更新時間:2012-06-06 09:37:0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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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jié) 破產法的基本理論

  破產是指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在法院的審理與監(jiān)督之下,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

  (一)提出破產申請的當事人

  1、債務人提出申請。債務人達到破產界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提出申請。當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清算人提出申請。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提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xié)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4、國務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機構主要指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

  5、企業(yè)的職工也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2/3以上多數(shù)同意。

  (二)破產案件的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依破產企業(yè)的工商登記情況確定。

  提示: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破產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查的破產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破產申請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jù)。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

  提示:(1)由于企業(yè)在破產后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安置職工,所以要求提交的“職工安置預案”實際應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制定。(2)債務人為國有企業(yè)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安置障礙及主要解決方案、穩(wěn)定因素評估及主要應對措施等。(3)債務人為非國有企業(yè)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勞動關系解除后依法應對職工的補償方案,但并不要求企業(yè)解決安置資金等問題。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1、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破產法的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提示: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或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時,要從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在對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出資人等進行釋明,或者采取相應罰款、訓誡、拘留等強制措施后,債務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響清算順利進行的,人民法院就現(xiàn)有財產對已知債權進行公平清償并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應當告知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有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fā)現(xiàn)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提示: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

  【例題】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權提出上訴的是( )。

  A、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B、破產宣告的裁定

  C、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裁定

  D、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答案:A

  解析: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本題考核點是受理破產案件的程序。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5、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法定的如下義務:

 ?、偻咨票9芷湔加泻凸芾淼呢敭a、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②根據(jù)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③列席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提示:債務人以其自有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

  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8、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2)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舉例:假設A企業(yè)和B企業(yè)簽訂200萬元的買賣合同,在雙方均未履行時,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業(yè)的破產案件,對于該買賣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對于視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B企業(yè)的,視為解除合同。

  (2)自B企業(yè)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3)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B企業(yè)應當履行;但是,B企業(yè)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相關知識點1: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zhèn)鶆?。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相關知識點2:管理人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例題】2008年7月,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50%,并應于2008年年底將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關于是否繼續(xù)履行該買賣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對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復。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

  B、乙公司無需繼續(xù)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D、乙公司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所以本題中就視為解除合同,乙公司無需繼續(xù)履行合同。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提示(1):所謂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是指對“無物權擔保”債權的執(zhí)行,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zhí)行原則上不中止,除非當事人申請的是重整程序。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在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并終結破產程序的,應在作出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對債務人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執(zhí)行程序的法院恢復原有的保全措施或執(zhí)行程序,有輪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時間確定輪候順位。

  10、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1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題1】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訴Y市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乙公司的破產申請,此時,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尚未審結。下列關于該合同糾紛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終止審理

  B、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C、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中止審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D、甲、乙公司之間的和合同糾紛案應當中止審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財產后由X市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申請的受理的效力。根據(jù)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例題2】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有關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

  B、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破產管理人清償債務

  C、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措施應當終止

  D、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

  答案:ABD

  解析:根據(jù)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因此選項A正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因此選項B正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因此選項C錯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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