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考試《稅法》輔導講義:第十一章(6)
更新時間:2012-06-05 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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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管理
(一)納稅方法:自行貼花、匯貼或匯繳、委托代征
(一)納稅方法(熟悉)
印花稅的交納辦法有三種:自行貼花辦法、匯貼或匯繳辦法、委托代征辦法。
印花稅繳納辦法 |
具體規(guī)定 | |
自行貼花辦法 |
“三自”納稅辦法 | |
匯貼或匯繳辦法 |
匯貼 |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用繳款書或完稅征繳納(匯貼) |
匯繳 |
同一類憑證頻繁貼花的,可按1個月的期限匯總繳納(匯繳) | |
委托代征辦法 |
稅務機關(guān)委托經(jīng)由發(fā)放或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征收印花稅稅款,稅務機關(guān)付給5%的手續(xù)費 |
(二)納稅環(huán)節(jié)(了解)
書立領(lǐng)受時――合同簽訂時、賬簿啟用時、證照領(lǐng)受時。
(三)納稅地點
一般就地納稅。對于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訂合同應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xù);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guān)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四)納稅申報
(五)管理與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劃銷的,由稅務機關(guān)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數(shù)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guān)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guān)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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