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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師考試管理知識精講96

更新時間:2011-04-01 08:52:1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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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事故調查 $lesson$

  一、事故調查的基本原則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事故調查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的原則

  實事求是,是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要求。事故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堅決克服主觀主義,保證做到客觀、公正。一是必須全面、徹底查清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實或者縮小事故事實,更不得弄虛作假;二是在認定事故性質、分析事故責任時一定要從實際出發(fā),要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明確事故責任;三是在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時,一定要實事求是,不得從主觀出發(fā),不能感情用事,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要根據事故責任劃分,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四是總結事故教訓、落實事故整改措施要實事求是,總結教訓要準確、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要堅決、徹底。

  (二)尊重科學的原則

  尊重科學,是事故調查工作的客觀規(guī)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技術性,特別是事故原因的調查,往往需要做很多技術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術手段,如進行技術鑒定或試驗等。尊重科學,一是要有科學的態(tài)度,不主觀臆想,不輕易下結論,防止個人意識主導,杜絕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觀、公正;二是要特別注意充分發(fā)揮老師和技術人員的作用,把對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責任的分析、認定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

  二、事故調查工作的職責劃分

  我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實行“政府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不同等級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責任分別做了規(guī)定。同時,考慮到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業(yè)或者領域的事故調查處理已有專門法律、行政法規(guī),《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备鶕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職責分工大致如下: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由國務院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事故調查組組長既可以由國務院有關領導同志擔任,也可以由國務院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近年來發(fā)生的特別重大事故,一般是由國務院批準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調查

  1.普通事故的調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煤礦事故的調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十八條“煤礦發(fā)生傷亡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規(guī)定,煤礦發(fā)生重大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參加調查;發(fā)生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負責監(jiān)察事故發(fā)生地煤礦的煤礦安全監(jiān)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有關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參加調查。

  3.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鐵路發(fā)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4.跨行政區(qū)域發(fā)生的事故的調查。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fā)生地與事故發(fā)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的,由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fā)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三)上級政府可以調查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一般情況下,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事故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

  (2)同一地區(qū)連續(xù)頻繁發(fā)生同類事故的;

  (3)事故發(fā)生地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訓的;

  (4)社會和群眾對下級政府調查的事故反響十分強烈的;

  (5)事故調查難以做到客觀、公正的。

  (四)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的事故的調查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guī)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原則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老師參與調查。

  (二)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基本條件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所謂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事故調查組成員與事故發(fā)生單位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與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有關責任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組成時,發(fā)現被推薦為事故調查組成員的人選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該成員予以調整;事故調查組組成時,有關部門、單位中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主動回避,不應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組成后,有關部門、單位發(fā)現其成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將該成員予以更換或者停止其事故調查工作。

  (三)事故調查組組長的產生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有關部門指定,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和事故等級,設事故調查組副組長1~3人,副組長一般情況下應當是有關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副組長在事故調查組成員中產生,協(xié)助組長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對一般等級的事故可只設組長一名,不再設置副組長。

  (四)事故調查組應當明確的幾個問題

  1.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必須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履行事故調查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代表其所屬部門、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3.事故調查組成員都要接受事故調查組的領導;

  4.事故調查組聘請的參與事故調查的老師,也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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