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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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的規(guī)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是其法定義務,本法第25條、第42條對此做了明確規(guī)定。真正落實這些要求,一個重要保障就是生產經營單位安排一定數(shù)量的經費。如果經費沒有保障,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實際上就是一句空話。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是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予以保障。實踐中,有些生產經營單位出于減少成本、實現(xiàn)利潤最大化的考慮,只愿在一些能直接產生經濟回報的生產經營性事務上投入,而在諸如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等不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事務方面盡可能壓縮開支,甚至根本不予考慮。有的雖然在規(guī)章制度中也有安排經費的相關規(guī)定,但只是裝點門面,沒有轉化為實際行動。因此,本條在其他有關條文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yè)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安排相關經費問題加以明確規(guī)定,有助于從根本上保障這些規(guī)定的落實,增強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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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條規(guī)定的內容,實踐中要把握兩點: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不得任意挪做他用。有的生產經營單位視經濟利益高于一切,把生產安全看作是可有可無的事,一旦生產經營活動中出現(xiàn)資金缺口,往往就在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培訓經費等不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項目上“調劑”。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也是一種違法行為。尤其是那些從事危險性作業(yè)的生產經營單位,如果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所需資金得不到有效、穩(wěn)定的保障,勢必對從業(yè)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威脅。因此,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不得任意挪用。
2所安排的經費應當充足,要保證生產經營單位能夠為從業(yè)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并且這些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要能夠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正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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