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精選知識點輔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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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財產上取得某種經營利益的收益權;對財產進行處置、決定財產命運的處分權;
2.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繼承取得;
3.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包括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4.財產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轉讓;所有權拋棄;所有權客體消滅;所有權主體的消滅;所有權因強制程序而消滅;
5.債的發(fā)生根據: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
6.債的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7.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拆訟時效期間為2年。對于下列拆訟,其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示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產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合同法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或者申請仲裁的,其拆訟時效為4年;
8.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9.合同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其他合同形式;
10.要約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時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接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11.要約不得撤消的情形: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消;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12.要約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13.合同的主要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性名及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的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14.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的內容確定、可能;
15.三種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16.無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詐、協(xié)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17. 85、可變更可撤消合同特征:可撤消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消權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前有效;可撤消合同一旦撤消自始無效;
18.構成可變更可撤消合同的條件:因重大誤解定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合同;欺詐、協(xié)迫的合同;
19.對因履行無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置: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20.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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