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知識點整理: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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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承諾的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公平原則確定義務權利,并向對方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提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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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提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代為履行
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
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
《合同法》規(guī)定: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遲延履行屬違約行為,因此,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履行中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1)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嗟臋嗬?。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作的危害其債權的民事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提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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