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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訓: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無銷售額的,如何確定銷售額?

更新時間:2020-09-17 14:42:08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3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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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校小編為方便大家了解分享了“會計實訓: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無銷售額的,如何確定銷售額?”以下介紹了資源稅法實施后應稅資源產品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如何確定?希望涉及到此稅務處理的學員注意哦!

對于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無銷售額的,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資源稅法實施后,絕大多數礦產品都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準確確定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對于資源稅的申報征收非常關鍵。實踐中,由于資源稅的應稅產品形態(tài)多樣、納稅人賬簿完善程度不同、涉及關聯企業(yè)交易等原因,有時會發(fā)生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的情況。此外,當納稅人將應稅產品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時,還會發(fā)生自用應稅產品但無銷售額的情況。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總結資源稅前期的有效做法,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中明確,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后續(xù)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xù)加工環(huán)節(jié)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四)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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