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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土地估價師考試考點總結: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4-04-28 16:43:2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4土地估價師考試考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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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土地估價師考試考點總結匯總12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1.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認定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未經(jīng)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行為;二是采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三是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多占土地的行為;四是超過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土地的行為。

  對“未經(jīng)批準非法占地”和“騙取批準非法占地”這兩種違法行為,雖然處罰方式并無區(qū)別,但在具體定性時應注意把握其區(qū)別。認定騙取批準非法占地,應注意把握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申請用地時有騙取批準的主觀故意,這種故意可能表現(xiàn)為隱瞞或者虛構戶籍人口數(shù)量、隱瞞原土地使用面積或土地利用現(xiàn)狀、將耕地申報為非耕地等;二是行為人實施騙取行為后,已經(jīng)取得了用地批準文件,沒有取得的,騙取批準行為不能成立。已經(jīng)取得的,即使用地批準文件是越權批準的無效文件,騙取行為依然成立;三是行為人已經(jīng)實施了占地行為。未經(jīng)批準非法占地的一個顯著特征是行為人沒有取得任何批準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因此,是否取得用地批準文件,是兩者的根本區(qū)別所在。

  2.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處罰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方式主要有: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3)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4)罰款。

  (5)行政處分。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非法占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jù)是《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guī)定》和《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行使行政處分的機關是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

  (6)刑事責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時,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等。需要說明的是,構成此罪,必須是非法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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