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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jīng)濟師考試(中級人力):工傷和勞動能力認定

更新時間:2013-04-09 10:30:1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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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傷認定

  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僭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問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芑悸殬I(yè)病的;

 ?、菀蚬ね獬銎陂g,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拊谏舷掳嗤局?,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爆炸傷害的;

 ?、叻?、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谠趽岆U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勐毠ぴ谲婈牱?,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第1、2 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

  1.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 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30日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該用人單位負擔。

  3.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俟J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坩t(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注意:

  Ø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而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Ø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的。

  5. 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6.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勞動能力鑒定

  1. 職工經(jīng)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3.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逆時針排序)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4.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5.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jīng)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并建立醫(yī)療衛(wèi)生老師庫。

  6. 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yī)療衛(wèi)生老師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老師組成老師組,由老師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jù)老師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協(xié)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1)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2)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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