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管理與法規(guī):土地登記辦法2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五條 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六條 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四)因人民政府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fā)或者換發(fā);
(九)其他依照規(guī)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八條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申請辦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監(jiān)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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