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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稅收相關法律》預習:刑事訴訟法(6)

更新時間:2010-12-23 09:47:3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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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刑事訴訟中的有關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種類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三種。

  (二)回避適用的人員和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適用的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下應當回避:

  1、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例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刑事訴訟當事人、回避、辯護、審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8年)

  A.庭審期間被告人突發(fā)心肌梗塞死亡,不影響案件的繼續(xù)審理

  B.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公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C.不參與案件審理的現職審判人員可以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

  D.犯罪嫌疑人認為負責案件偵查的公安人員具有依法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刑事訴訟當事人、回避、辯護、審理的規(guī)定。選項A,應當終止審理;選項B,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選項C,現職的公安、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充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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