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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訴訟法律制度(15)

更新時間:2010-09-17 09:11:1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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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案件審理中需注意的幾個問題(P114—P1196)

  1、撤回起訴;視為申請撤訴:

  (1)原告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交納訴訟費用且又未提出暫不交納訴訟費用申請的。

  2、缺席判決

  (1)被告經(jīng)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jié)

訴訟中止(暫時停止)

訴訟終結(jié)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quán)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quán)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jié)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訴訟權(quán)利的;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quán)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quán)利的;
3)因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或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quán)利義務承受人而中止訴訟滿
90仍無人繼續(xù)訴訟的,裁定終結(jié)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4、財產(chǎn)保全與先予執(zhí)行

  (1)當事人對財產(chǎn)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2)先予執(zhí)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以前裁定被告預先給付原告部分財物并立即交付執(zhí)行的一項臨時性措施。必須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請作出。

  5、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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