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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訴訟法律制度(12)

更新時間:2010-09-15 08:58:1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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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一)被告的舉證責任

  根據(jù)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

  特別提示:(1)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jù);(2)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3)原告確有證據(jù)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jù)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二)舉證規(guī)則

  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舉證期限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jù)。

  被告舉證的范圍是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依據(jù)和規(guī)范性文件。

  (三)原告的舉證責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其符合法定條件的相應的證據(jù)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jù)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jù);

  4、其他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原告應在開庭審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jù)之日提供證據(jù)。原告在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將不予采納。

  【例題】根據(jù)《行政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原告在一審程序中應當( )提供證據(jù)。(2007年)

  A、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jù)交換之日

  B、在開庭審理中法庭調查終結前

  C、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jù)交換之日

  D、在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宣告前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原告的舉證責任。原告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jù)交換之日提供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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