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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稅法二》勞務報酬所得的計稅方法(16)

更新時間:2010-07-27 10:04: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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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

  2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0÷12×(1-3%)-800-800]×10%=34(元)。

  3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0÷12×(1-3%)-400-800]×10%=74(元)。

  注意出租房屋給他人居住和經營的政策區(qū)別:

  如果個人出租房屋給他人居住,營業(yè)稅3%,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0%;

  如果單位出租房屋經營,營業(yè)稅為5%,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20%。

  (注釋:1.2008年3月1日起個人出租住房,不區(qū)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九、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應納稅所得額

  1、有價證券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財產原值”中重點是:有價證券

  每次賣出債券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該次賣出該類債券收入-該次賣出該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20%

  【教材例題】某人本期購入債券1000份,每份買入價10元,支付購進買入債券的稅費共計150元。本期內將買入的債券一次賣出600份,每份賣出價12元,支付賣出債券的稅費共計110元。計算該個人售出債券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1)一次賣出債券應扣除的買價及費用=(10000+150)÷1000×600+110=6200(元)

  (2)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00×12-6200)×2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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