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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稅《稅法二》輔導:印花稅(5)

更新時間:2010-06-10 13:26:5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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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jīng)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全年承包、承租經(jīng)營收入總額-每月2000元×12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例如:劉某承包一個商店,商店2009年的會計稅前利潤20萬元,假設會稅沒有差異,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商店交企業(yè)所得稅20×25%=5萬元,商店稅后利潤20-5=15萬元。劉某交個人所得稅。劉某交給商店承包費2萬元,承包費為稅后利潤的分配,所以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不得扣除,計算個人所得稅可以扣除。劉某的個人承包所得=稅后利潤15-承包費2=13萬元。劉某每月工資3000元,劉某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30000+3000×12-2000×12=142000(元)

  個人所得稅=142000×35%-6750=42,950(元)

  小結:

  1、 商店交企業(yè)所得稅,劉某交個人所得稅

  2、 商店計算企業(yè)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能扣除承包費;

  劉某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能扣除承包費

  3、 商店計算企業(yè)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業(yè)主工資據(jù)實扣除

  劉某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業(yè)主工資不能據(jù)實扣除費,每人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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