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入伙和退伙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huán)球網校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入伙和退伙”以下內容分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相關知識點,具體入伙和退伙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環(huán)球網校提供入伙和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退伙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退伙前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協議退伙
?、俸匣飬f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诮浫w合伙人一致同意;
?、郯l(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伙的事由;
?、芷渌匣锶藝乐剡`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yè)事務執(zhí)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僮鳛楹匣锶说淖匀蝗怂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
?、趥€人喪失償債能力;
?、圩鳛楹匣锶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芊梢?guī)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莺匣锶嗽诤匣锲髽I(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4)除名
?、傥绰男谐鲑Y義務;
?、谝蚬室饣蛘咧卮筮^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
?、蹐?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馨l(fā)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然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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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有限合伙人在出現一定情形時當然退伙。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當然退伙情形的是( )。
A.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C.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D.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被責令關閉
【答案】C
【解析】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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