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考試《稅法》輔導講義:第十章(3)
更新時間:2012-05-16 10: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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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稅行為 |
計稅依據(jù) |
稅額計算 |
1.購買自用 |
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基金、違約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等,但不包括增值稅。 |
應納稅額=支付的不含增值稅價款×10% |
2.進口自用 |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
應納稅額=組價×10% |
3.其他自用 |
凡不能或不能準確提供車輛價格的,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
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格×10% |
4.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
最低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
【例題3】某汽車制造廠2007年9月將自產(chǎn)轎車10輛向某汽車租賃公司進行投資,雙方協(xié)議投資作價120000元/輛,將自產(chǎn)轎車3輛轉作本企業(yè)固定資產(chǎn),將自產(chǎn)轎車4輛獎勵給對企業(yè)發(fā)展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該企業(yè)生產(chǎn)的上述轎車售價為180000元/輛(不含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對同類轎車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150000元/輛。該汽車制造廠應納車輛購置稅( )元。
A.45000 B.54000 C.252000 D.306000
答案:B
解析:自產(chǎn)轎車用于本企業(yè)固定資產(chǎn)應繳納車輛購置稅。由于轎車的銷售價格高于最低計稅價格,所以計稅依據(jù)應是轎車的銷售價格。
應納車輛購置稅=180000*3*10%=54000元
補:應納增值稅=(10+3+4)*180000*17%=52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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