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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12章法條匯總

更新時間:2024-04-09 13:01:38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154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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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會經濟法這科的特點是記憶的內容特別多,想通過考試就要大量背誦,反復背!本文為大家整理了注會經濟法12章法條匯總,供考生集中背誦重點法條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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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1.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行為能力必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無權利能力就談不上行為能力。

2.法律事實是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包括事件和行為。

(1)事件。事件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但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常見的有:人的出生與死亡、時間的經過、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

(2)行為。行為指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

根據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表意行為,可以分為兩類:

①法律行為,如訂立合同、贈與、租賃;

②事實行為,如侵權行為、創(chuàng)作行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1)單方法律行為僅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無須他方的同意即可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撤銷權的行使、解除權的行使、效力待定行為的追認、債務的免除等一一均無須他方的同意;

(2)雙方法律行為是因兩個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贈與合同。

2.根據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濫用代理權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無權代理不屬于濫用代理權。

4.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5.訴訟時效因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等而中斷。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1.根據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登記只是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看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

2.根據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兩個例外: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成立生效,登記對抗)。

3.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處分共有物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4.根據規(guī)定,轉讓人雖然沒有處分權,但如果受讓人為善意,轉讓價格合理,標的物(動產)已交付,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受讓人即可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5.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約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7.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等動產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根據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扒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9.根據規(guī)定,一同物上并存數個抵押權的,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登記在后的抵押權得到清償。抵押權都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10.根據規(guī)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1.根據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根據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3.根據規(guī)定,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不得主張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只能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4.根據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5.根據規(guī)定,建筑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于抵押和其他債權優(yōu)先受償。但是,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個18個月,自發(fā)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

6.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存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守約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7.根據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8.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9.根據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10.根據法律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1.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2.根據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13.根據規(guī)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責任只能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4.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簽訂的合同有效。

15.根據規(guī)定,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適用: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yōu)先購買權。

16.根據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7.根據規(guī)定,在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第二份買賣合同亦為有效,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18.根據規(guī)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減免相對人的債務或者延長相對人的履行期限,債務人及其相對人均不得以此對抗債權人。

19.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條件,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并為對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在對方接受履行時已經成立或者生效。

20.根據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違約行為,其中一方請求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已經部分履行合同,對方接受并主張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章 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

1.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也沒有特別規(guī)定時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2.合伙人發(fā)生與合伙企業(yè)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yè)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yè)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yè)相競爭的業(yè)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企業(yè)中,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6.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人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退伙人對退伙后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1.根據規(guī)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2.根據規(guī)定,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3.根據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4.根據規(guī)定,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根據規(guī)定,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6.根據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臨時提案應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會審議;但臨時提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不屬于股東會職權范圍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臨時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

7.根據規(guī)定,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9.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征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guī)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fā)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依據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1.根據規(guī)定,凡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提出臨時報告,披露事件內容,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tài)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2.公司應當在最先發(fā)生的以下任一時點時,及時(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2個交易日內)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1)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就該重大事項形成決議時;

(2)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項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3)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fā)生時。

3.根據規(guī)定,上公司發(fā)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8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4.根據規(guī)定,發(fā)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拒不按照責令回購決定制定股票回購方案的,投資者可以依據責令回購決定確定的回購對象范圍、回購價格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履行回購義務。

5.根據規(guī)定,如果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同時,該投資者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以及投資者擁有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20%但未超過30%的,投資者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6.根據規(guī)定,股票發(fā)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fā)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fā)行失敗。發(fā)行人應當按照發(fā)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7.根據規(guī)定,發(fā)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發(fā)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fā)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可以按同一發(fā)行價格額外發(fā)售不超過首次公開發(fā)行證券數量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可以按不超過首次公開發(fā)行證券數量115%的股份總量向投資者發(fā)售。

8.根據規(guī)定,下列不屬于內幕交易的情形:

(1)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的;

(2)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

(3)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進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9.如果投資者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如果其擁有權益的股東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則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10.上市公司股東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11.根據規(guī)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fā)布,陳述文件的日期,即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12.根據規(guī)定,通過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13.根據規(guī)定,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報刊、電臺、電視臺或監(jiān)管部門網站、交易場所網站、主要門戶網站、行業(yè)知名的自媒體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并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

14.根據規(guī)定,一致行動人,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

15.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對象發(fā)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2)股票公開轉讓。

16.根據規(guī)定,發(fā)行公司債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應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1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1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yè)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yè)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18.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有該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1.根據規(guī)定,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2.根據規(guī)定,債務人發(fā)生破產原因時,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人,應當認定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應當追回。

3.根據規(guī)定,擔保權人優(yōu)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即管理人報酬的計酬基數)。

4.根據規(guī)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根據規(guī)定,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保證人不能再申報債權。

6.根據規(guī)定,管理人必須將申報的債權全部登記在債權登記表上,不允許其認為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或者不能成立等為由拒絕編入債權登記表。

7.根據規(guī)定,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8.根據規(guī)定,債務人基于代銷法律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9.根據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對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作出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10.根據規(guī)定,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2)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3)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11..根據規(guī)定,如破產企業(yè)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企業(yè)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企業(yè)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12.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13.根據規(guī)定,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根據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破產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1.根據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或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2.根據規(guī)定,經質押背書,被背書人即取得票據質權。票據質權人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并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因此,票據質權人進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是,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3.根據規(guī)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4.根據規(guī)定,基于票據是文義證券,并未在票據上簽章的,并非票據債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5.根據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6.根據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其他票據債務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7.票據保證是一種票據行為,保證人必須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才能發(fā)生票據保證的效力。如果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當事人簽訂了保證合同的,適用擔保法有關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

8.根據規(guī)定,雖轉讓人不享有票據權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據權利在其背書轉讓時,如果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已經付出相當對價,并且完成交付的話,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據權利。

9.根據規(guī)定,在票據偽造的情況下(針對的是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10.根據規(guī)定,由于偽匿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11.根據規(guī)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12.根據規(guī)定,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第十章 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1.在境內或境外設立的占有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按規(guī)定辦理產權登記。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擁有境內外各級企業(yè)及上述企業(yè)投資參股的企業(yè)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所屬企業(yè)包括非金融企業(yè)。

2.國家出資企業(yè)、國家出資企業(yè)(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yè)及其投資參股企業(yè),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國家出資企業(yè)所屬事業(yè)單位視為其子企業(yè)進行產權登記。

3.產權登記機關收到企業(yè)提交的符合規(guī)定的全部文件資料后,發(fā)給《產權受理通知書》,并于10個工作日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4.企業(yè)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yè),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5.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屬于法定評估業(yè)務的,保存期不少于30年。

6.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yè)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yè)控股權的,須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7.企業(yè)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yè)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1.根據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yè)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tài),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根據規(guī)定,為減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提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對承諾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進行評估,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知申報人。

3.根據規(guī)定,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為承諾方案不足以減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的,可以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就限制性條件進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其他承諾方案,承諾方案存在不能實施的風險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提出備選方案。備選方案應當在首選方案無法實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選方案的條件更為嚴格。

4.根據規(guī)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基本原則:尊重市場,競爭優(yōu)先;立足全局,統(tǒng)籌兼顧;依法審查,強化監(jiān)督。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1.根據規(guī)定,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人負面清單規(guī)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根據規(guī)定,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人負面清單規(guī)定限制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以違反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為由,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滿足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根據規(guī)定,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調整,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再屬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根據規(guī)定,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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