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包裝物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
【摘要】為了方便廣大考生備考,環(huán)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包裝物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以下內容分享消費稅的相關知識點,希望今年參加注冊會計師考生認真掌握消費稅知識點,具體注冊會計師考試考點如下,預祝大家備考順利!
包裝物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
(1)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環(huán)球網校提供消費稅)。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
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率征收消費稅。
(3)包裝物既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又收取押金。
(4)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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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2014年3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糧食白酒100噸全部用于銷售,當月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80萬元,當期收取包裝物押金20萬元,到期沒收包裝物押金3萬元。該廠當月應納消費稅( )萬元。
A.106
B.106.85
C.109.08
D.109.42
【答案】D
【解析】該廠當月應納消費稅=[480+20/(1+17%)]×20%+100×2000×0.5÷10000=109.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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