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工程師輔導:項目工作范圍變更控制系統
項目工作范圍變更控制系統
工作范圍變更控制系統規(guī)定了項目工作范圍變更應遵循的程序,包括書面申請、跟蹤系統以及批準變更所必需的批準層次。范圍變更控制系統應融人整個項目的變更控制系統。
下述工作范圍變更程序適用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項目參與方包括三方:業(yè)主、咨詢工程師和承包商。對于工程項目建設周期各階段發(fā)生的咨詢服務工作范圍的變更控制,由于只有業(yè)主和咨詢工程師兩方,因此變更控制程序變得相對簡單,可根據下述內容適當取舍。
(一)申請變更
咨詢工程師、業(yè)主和承包商均可對合同工作范圍提出變更請求。
咨詢工程師提出變更,多數情況是發(fā)現設計中存在某些缺陷而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修改工作可由咨詢工程師自己完成,也可以指令承包商完成。
承包商提出的工作范圍變更主要是考慮便于施工,同時也考慮在至少滿足項目現有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降低費用和縮短工期。承包商提出變更請求,除說明變更原因外,還必須說明變更對項目產生的影響(主要指變更后可能增加的費用額以及對項目使用功能和質量的影響)。
業(yè)主提出變更,則常常是為了提高項目的使用功能和質量要求。
(二)審查和批準變更
對工作范圍的任何變更,咨詢工程師必須與項目業(yè)主進行充分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后,由咨詢工程師發(fā)出正式變更令。
項目業(yè)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授予咨詢工程師批準變更的權力,這里所說的“一定程度”是指由于變更使項目費用增加的金額或導致工期延長的天數。如某項目規(guī)定,如果一次變更使項目增加的費用低于10萬美元,工期延長少于3天,工程師可自己決定是否批準變更,不必事先與業(yè)主協商;如果費用變更在10萬美元以上,工期延長在3天以上,則必須報業(yè)主審批。
咨詢工程師批準工作范圍變更的原則如下:
(1)變更后的項目不能降低使用標準;
(2)變更工作在技術上可行;
(3)業(yè)主同意支付變更費用;
(4)變更工作對總工期的影響不大。
(三)編制變更文件和發(fā)布變更令
變更文件一般由變更令和變更令附件構成。
1.變更令
在實施項目之前,咨詢工程師應確定變更令的標準格式,以便在發(fā)生變更時使用。變更令通常包括如下內容:
(1)變更令編號和簽發(fā)變更令的日期。
(2)項目名稱和合同號。
(3)產生變更的原因和詳細的變更內容說明:①依據合同的哪一條款發(fā)出變更令;②變更工作是在接到變更令后立即開始實施,還是在確定變更工作的費用后實施;③承包商應在多長期限內對變更工作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請求;④變更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變更令附件。
變更費用是變更工作中最敏感的,承包商總希望在變更工作開始前即能確定變更費用額,而業(yè)主則希望先開始實施變更工作,然后雙方再協商確定變更工作的費用,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拖延工期。例如,某私營項目合同中規(guī)定:承包商必須在接到變更令后立即開始實施變更工作,不能以還未商定變更工作的費用為由延誤實施變更工作,如果由此造成工期拖延,則視承包商違約。
(4)先前變更產生的累計費用額,此次變更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額,累計總變更費用額。
在先開始變更工作,后估算費用的情況下,變更令中就不可能列出變更費用;可在雙方協商確定費用額后,再發(fā)一份變更費用的指令,或書面確認原變更令的費用額。
(5)業(yè)主名稱、業(yè)主授權代表簽字。
(6)咨詢工程師名稱、咨詢工程師授權代表簽字。
(7)承包商名稱、承包商授權代表簽字。
2.變更令附件
變更令附件一般包括變更工作的工程量表、設計資料、設計圖紙和其他與變更工作有關的文件。
(四)承包商向咨詢工程師發(fā)出對變更工作要求額外支付的意向通知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關于變更估價的規(guī)定是:“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俺邪嗽陔p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因此,承包商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是開始變更估價的前提條件。
按照PIDIC合同條件,必須在發(fā)出下列通知之一后,才進行變更工作的估價,否則不予估價:
(1)由承包商將其對變更工作索取額外費用或變更費率和價格的意圖通知咨詢工程師。
(2)由咨詢工程師將其改變費率和價格的意圖通知承包商。
承包商在收到咨詢工程師簽發(fā)的變更令時,應在變更令(或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發(fā)出該通知,否則承包商將被認為自動放棄調整合同價格的權利。
咨詢工程師改變費率或合同價格的意圖,可在簽發(fā)的變更令中作出說明,也可單獨向承包商發(fā)出此意向通知。
(五)變更工作的估價
1.咨詢服務合同中變更工作的估價
根據世界銀行咨詢服務合同標準文本,咨詢服務的采購有兩種計價方式:對復雜的咨詢服務采購采用基于時間的計價方式;其他則采用總價計價方式。在提供咨詢服務期間,雙方應公平和真誠地執(zhí)行合同,當一方對咨詢服務的工作范圍提出修改時,另一方應給予應有的考慮。
(1)基于時間的計價方式?;跁r間的計價方式合同是對每一提供咨詢服務的咨詢工程師根據其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咨詢費用。當發(fā)生變更時,用咨詢工程師的工作時間變化量乘以單價,即可估算變更費用。但最終由于變更產生的費用,不應超過咨詢服務合同中規(guī)定的咨詢服務費用的上限。
對由于法律法規(guī)的變更、業(yè)主提供的服務、設施和財產的變更以及業(yè)主提供配套人員的變更導致咨詢服務費用的增加,咨詢服務合同中規(guī)定的應增加咨詢服務費用的上限值。
(2)總價方式。在雙方簽訂總價方式的咨詢服務合同時,業(yè)主要求咨詢公司按其要求對咨詢服務的總價進行分解,列明提供服務的咨詢工程師的人月費率和其他支出,并作為附件列入雙方簽訂的合同。在發(fā)生咨詢服務范圍變更時,以此附件中列明的費率進行變更工作的估價。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確定變更工作費率(單價)或價格的程序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確定變更工作費率(單價)或價格的程序如下:
(1)采用合同中規(guī)定的費率和價格進行變更工作的估價。這里所說的費率和價格,對單價合同是指工程量清單中填寫的費率和價格;對總價合同,則指專門用于對變更進行估價的費用一覽表中所列的費率。
(2)如合同中未包括適用于該變更工作的費率和價格,則應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合同中的費率和價格作為估價的基礎。
(3)如咨詢工程師認為合同中沒有適用于該變更工作的費率和價格,則在與業(yè)主和承包商進行適當的協商后,由咨詢工程師和承包商議定合適的費率和價格。
(4)如雙方在協商后未達成一致意見,則咨詢工程師應確定他認為適當的費率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業(yè)主。
在最終確定費率和價格之前,咨詢工程師應確定暫行費率和價格以便有可能作為暫付款,在當月簽發(fā)的支付證書中支付給承包商。
3.確定變更工作價格時應注意的問題
(1)貨幣支付比例。當合同中規(guī)定以多于一種貨幣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說明以不同貨幣對變更工作進行支付的比例。
(2)變更工作的價格調整。在確定變更工作的費率或價格時,應考慮按合同中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價格調整(即:考慮由于工程項目所在國的法律變化或國際市場變化,使得施工所需的勞務、生產資料的價格發(fā)生變化)。
(六)變更工作的實施和支付
對咨詢服務合同,變更工作的費用可按雙方合同中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支付。
對施工承包合同,如果承包商已按咨詢工程師的指令實施變更工作,咨詢工程師應將已完成的變更工作或部分完成的變更工作的費用,加入合同總價中,同時列入當月的支付證書中支付給承包商。有的合同則明確規(guī)定:只有在完成全部變更工作后,才支付變更工作的費用,這對承包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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