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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級經(jīng)濟法》:合同法律制度(13)

更新時間:2010-09-28 08:45:1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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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如果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連帶保證

  (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提示: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例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有關保證責任訴訟時效的表述,正確的是( )。A、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B、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C、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D、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答案:AD

  三、抵押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

  (一)抵押財產(chǎn)

  1、可以抵押的財產(chǎn)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解釋: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4)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chǎn)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解釋: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只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有效。

  (6)交通運輸工具。

  2、不能抵押的財產(chǎn)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解釋:當事人以農(nóng)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耕地不能抵押);

  (3)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以共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

  解釋:當事人以其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以外的財產(chǎn)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chǎn);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chǎn)。

  解釋:已經(jīng)設定抵押的財產(chǎn)被查封、扣壓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3、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財產(chǎn)抵押后,該財產(chǎn)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4、 共有財產(chǎn)

  (1)“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chǎn)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chǎn)設定抵押,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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