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jīng)濟法》:流轉稅法律制度(8)
1、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nèi)不得變更。
2、納稅人進口貨物,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算其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稅務機關依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偌{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诩{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例】:某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8月銷售三批同一規(guī)格、質量的貨物,每批各1000件,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分別為每件120元、100元和40元。經(jīng)稅務機關認定,第三批銷售價格每件40元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計算該商場8月增值稅銷售額。
【解析】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其銷售額。
本例中,稅務機關已認定該商場第三批銷售價格每件40元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應按當月合理銷售價格(120元和100元)的平均售價確定銷售額,則該商場8月增值稅銷售額為:[120+100+(120+100)÷2]×1000=330000(元)
③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如下:
(1)不征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成本利潤率)
(2)征收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3)進口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4、特殊業(yè)務的直接規(guī)定計稅依據(jù)。
(1)、包裝物押金
、偌{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
、趯τ馄1年以上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并入銷售額,并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率銷項稅額。
提示: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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