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答疑:所有權(quán)保留條款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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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所有權(quán)保留條款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的情形?
解答:
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的情形
(1)當事人約定所有權(quán)保留條款,買受人已經(jīng)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約定所有權(quán)保留條款,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zhì)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時,第三人已經(jīng)依法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quán)或者其他物權(quán),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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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的另行出賣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shù)膬r金后仍有剩余的,應(yīng)當返還“原買受人”;
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shù)?,人民法院?yīng)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jù)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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