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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章節(jié)練習題: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更新時間:2016-04-17 08:55:01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2008收藏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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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項選擇題

  1、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格式條款的使用必須合法,否則格式條款無效。下列各項中,屬于有效的格式條款是( )。

  A.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

  B.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

  C.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格式條款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

  【答案】C

  【解析】如果格式條款有《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屬于無效格式條款。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另外,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題C項對格式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的,并不能判定條款無效,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不屬于發(fā)出要約邀請的是( )。

  A.甲公司向數(shù)家貿易公司寄送價目表

  B.乙公司通過報刊發(fā)布招標公告

  C.丙公司在其運營中的咖啡自動售貨機上載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會公眾發(fā)布招股說明書

  【答案】C

  【解析】(1)選項ABD: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一般應界定為要約邀請;(2)選項C:自動售貨裝置出售商品明碼實價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約的兩個條件(內容具體確定,一經接受即受約束)屬于要約。

  3、甲公司以招標方式采購一套設備,向包括乙公司在內的十余家廠商發(fā)出招標書,招標書中包含設備性能、規(guī)格、品質、交貨日期等內容。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出了投標書。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標書后,通過決標,最后決定乙公司中標,并向乙公司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發(fā)出要約的行為是( )。

  A.甲公司發(fā)出招標書

  B.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出投標書

  C.甲公司對所有標書進行決標

  D.甲公司向乙公司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答案】B

  【解析】(1)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2)投標人投標屬于要約;(3)招標人定標屬于承諾;(4)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4、甲公司7月1日通過報紙發(fā)布廣告,稱其有某型號的電腦出售,每臺售價8000元,隨到隨購,數(shù)量不限,廣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攜帶金額16萬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購買電腦,但甲公司稱廣告所述電腦已全部售完。乙公司為此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C.甲公司的廣告不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D.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B

  【解析】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在本題中,甲公司的廣告包括了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構成要約;乙公司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因此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2011年4月30日,甲以手機短信形式向乙發(fā)出購買一臺筆記本電腦的要約,乙于當日回短信同意要約。但由于“五一”期間短信系統(tǒng)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個人原因于5月8日才閱讀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復乙“短信收到”。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甲乙之間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

  A.2011年4月30日

  B.2011年5月3日

  C.2011年5月8日

  D.2011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1)承諾到達對方時生效;(2)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6、甲公司于7月1日向乙公司發(fā)出要約,出售一批原材科,要求乙公司在1個月內做出答復,該要約于7月2日到達乙公司。當月,因市場行情變化,該種原材料市場價格大幅上升,甲公司擬撤銷該要約。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甲公司能否撤銷要約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不可以撤銷該要約,因該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

  B.可以撤銷該要約,撤銷通知在乙公司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乙公司即可

  C.可以撤銷該要約,撤銷通知在承諾期限屆滿前到達乙公司即可

  D.可以撤銷該要約,撤銷通知在乙公司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發(fā)出即可

  【答案】A

  【解析】要約人(甲公司)確定了承諾期限,不得撤銷要約。

  7、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發(fā)出函件稱:“本人欲以每噸5000元的價格出售螺紋鋼100噸。如欲購買,請于5月10日前讓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購買。但由于投遞錯誤,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達甲處。因已超過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會乙,而將鋼材售與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鋼材買賣合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甲對乙不承擔任何責任

  B.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權要求甲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C.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權以承諾遲到為由撤銷要約

  D.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D

  【解析】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遞錯誤)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在本題中,由于甲未及時通知乙承諾已經遲到且不接受,因此,甲、乙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且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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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要約沒有發(fā)生過法律效力的是( )。

  A.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C.同意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答案】A

  【解析】(1)選項A:要約的撤回是指“不讓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比要約先到,至少同時到;(2)選項B:要約的撤銷是指“讓生效的要約失效”,因此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生效后、對方承諾之前到達。盡管選項B可以依法撤銷要約、使之失效,但要約生效在先;(3)選項C:承諾生效、合同成立;(4)選項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但原要約生效在先。

  9、2012年10月8日,甲廠向乙廠發(fā)函稱其可提供X型號設備,請乙廠報價。10月10日乙廠復函表示愿以5萬元購買一臺,甲廠10月12日復函稱每臺價格6萬元,10月30日前回復有效。乙廠于10月19日復函稱愿以5.5萬元購買一臺,甲廠收到后未作回復。后乙廠反悔,于10月26日發(fā)函稱同意甲廠當初6萬元的報價。下列關于雙方往來函件法律性質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甲廠10月8日的發(fā)函為要約邀請

  B.乙廠10月10日的復函為要約

  C.甲廠10月12日的復函為新要約

  D.乙廠10月26日的發(fā)函為承諾

  【答案】D

  【解析】(1)甲廠10月8日的發(fā)函中無價格,內容不具體、確定,屬于要約邀請;(2)乙廠10月10日的復函,明確了價格使得內容具體、確定,構成要約;(3)甲廠10月12日的復函對乙廠10月10日的要約價格進行了修改(實質性變更),構成新要約;(4)乙廠10月19日的復函,對甲廠10月12日的要約價格進行了修改,構成新要約,甲廠10月12日的要約失效;(5)由于甲廠10月12日的要約已經失效,乙廠10月26日的發(fā)函也就不能構成承諾;(6)乙廠10月26日的發(fā)函應視為新要約。

  10、甲、乙兩公司擬簽訂一份書面買賣合同,甲公司簽字蓋章后尚未將書面合同郵寄給乙公司時,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發(fā)來的貨物,甲公司經清點后將該批貨物入庫。次日將簽字蓋章后的書面合同發(fā)給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該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

  A.甲公司簽字蓋章時

  B.乙公司簽字蓋章時

  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發(fā)來的貨物時

  D.甲公司將簽字蓋章后的合同發(fā)給乙公司時

  【答案】C

  【解析】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11、鄭某和張某擬訂一份書面合同。雙方在甲地談妥合同的主要條款,鄭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簽字,其后,張某于丙地在合同上蓋章,合同的履行地為丁地。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該合同成立的地點是(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解析】如雙方當事人未在同一地點簽字或者蓋章的,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12、16歲的小林參加中學生科技創(chuàng)意大賽,其作品“廚房定時器”獲得組委會獎勵。張某對此非常感興趣,現(xiàn)場支付給小林5萬元,買下該作品的制作方法。下列關于該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該合同可撤銷,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B.該合同無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C.該合同有效,因該合同對小林而言是純獲利益的

  D.該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決定是否追認

  【答案】D

  【解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在本題中,小林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訂立的并不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所以是效力待定的。

  13、小凡年滿10周歲,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學校門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塊橡皮,定價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錢將其買下,下列關于小凡購買橡皮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小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橡皮的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方有效

  B.小凡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橡皮的行為有效

  C.小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橡皮的行為無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橡皮的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方為有效

  【答案】B

  【解析】(1)10周歲以上(≥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直接有效,在本題中,小凡年滿10周歲,精神健康,智力正常,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橡皮行為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直接有效。

  14、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1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無效合同);(2)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在本題中,丙公司已經“知道”甲離職的事實,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3)選項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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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項選擇題

  1、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格式條款的使用必須合法,否則格式條款無效。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的有( )。

  A.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條款

  B.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

  C.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條款

  D.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格式條款

  【答案】BC

  【解析】(1)選項A: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無效,其中之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選項D: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不能認定為無效。

  2、甲公司主張乙公司違約,乙公司則主張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發(fā)出的要約已經撤銷。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乙公司撤銷要約不能成立的證據(jù)有( )。

  A.乙公司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

  B.盡管乙公司在要約中未確定承諾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約后已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C.乙公司在要約中明確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復

  D.甲公司發(fā)出承諾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銷要約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選項B:缺少“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的前提條件。

  3、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發(fā)出要約,乙作出承諾,該承諾除對履行地點提出異議外,其余內容均與要約一致

  B.甲、乙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在簽訂書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一合同,但在雙方簽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發(fā)出要約,要約規(guī)定承諾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發(fā)出承諾信函,該信函5月31日到達甲

  【答案】BC

  【解析】(1)選項A: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應視為新要約,合同尚未成立;(2)選項B: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3)選項C:合同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4)選項D: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合同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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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判斷題

  1、在一份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對合同所規(guī)定的“意外傷害”條款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認為其所受傷害應屬于賠付范圍,保險公司則認為不屬于賠付范圍,雙方爭執(zhí)不下,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觀點都有合理性,但還是采用了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 )

  【答案】√

  【解析】根據(jù)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題中,保險公司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出現(xiàn)不同理解的,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

  2、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格式條款。( )

  【答案】×

  【解析】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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