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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合同的訂立

更新時間:2012-11-19 16:59:0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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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

1.

1)要約

①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

a)要約邀請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

b)寄送的價目表、招標公告、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②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③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④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⑤下列情形之一,邀約不得撤銷:

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A.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B.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行變更。

2)承諾

①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②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③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④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⑤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為新要約;

⑥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⑦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已承諾的內容為準。

2.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①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要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②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3.格式條款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4.締約過失責任

1)構成條件:①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②有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③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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