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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考點: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更新時間:2015-12-09 17:52:4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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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guī)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特別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如根據(jù)三資企業(yè)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三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兩種特殊的合同生效

  附條件的合同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立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解除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是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來的。附條件的合同,指合同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jù)的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時并不希望立即發(fā)生預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時又不希望已經(jīng)發(fā)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續(xù),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實發(fā)生時,讓合同的效力發(fā)生或終止,使合同的訂立更能滿足當事人的意愿,體現(xiàn)合同自由。

  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xiàn)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fā)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xiàn)也可能不實現(xiàn),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相矛盾。

  附條件合同的種類:生效條件,又稱延緩條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有當某一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并不立即發(fā)生,而是處于停止狀態(tài),直到條件成就時才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如:張某的叔叔與其約定,如果張某考上某名牌大學,叔叔就給他一筆能夠周游世界的費用。再如,甲乙雙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當此房前修好一條道路時,甲將房屋賣給乙。由此看出,考上某名牌大學和房前修一條馬路應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如果沒有這一條件限制,就有可能當時發(fā)生了贈與或買賣的事實,有了這一條件就延緩了贈與或買賣的事實,使合同關系處于停止狀態(tài),一旦條件成就,張某考上該名牌大學,甲的房前修好一條馬路,則該贈與合同和買賣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指合同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條件。在這種合同中,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旦條件成就,則其效力消滅,如所附解除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xù)有效。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住,約定一旦自己結婚或自己母親由外地搬來,甲應收回出租的房屋供自用。這里,甲結婚或其母搬到此地是該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和失效的條件。此房屋租賃合同即為附條件解除的合同。

  對合同約定附條件的限制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這是防止合同當事人濫用條件的規(guī)定。如在上述房屋租賃合同中,為了能夠長期租賃甲的房屋,乙多次在甲的戀愛中制造障礙,或謀 害其母使其不能與甲同住,就構成了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甲結婚或其母搬來同住“的條件尚未成就,房屋租賃合同形式上看可以繼續(xù)有效,但法律視此種情況下條件已經(jīng)成就,因此,此房屋租賃合同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期限作為合同的附款,必須是將來事實,確定發(fā)生的事實和合法的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實,不可能發(fā)生的事實,以及不法事實,均不能被設定為期限。附期限同附條件的要求不完全一樣,條件屬于不確定狀態(tài),而期限則屬于確定狀態(tài),期限設定的方式,無論是周、月、或年,就是某起點日期后的若干時日,它終究一定會到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經(jīng)一定期限屆滿時,合同生效的,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如養(yǎng)老保險合同,在投保人繳納保費一定數(shù)額,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到來時,(50歲,55歲)合同生效,此種合同即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經(jīng)一定期限屆滿時,合同終止的,為附終止期限的合同。例如,家庭財產(chǎn)保險合同,投保方投保的是一年期財產(chǎn)險合同,約定從某年1月1日零時起到該年12月31日24時止為保險期間,此期間為保險合同的生效期間;“一年”即為該財產(chǎn)保險的終止期限,期限屆滿該財產(chǎn)保險合同失效。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規(guī)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規(guī)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yè)務時間的,到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截止。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屆滿”,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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