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建法規(guī)講義:相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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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攬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1、承攬合同的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2)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承攬人有權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承攬人和定做人的權利義務(略)
3、承攬合同的解除
(1)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買賣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1、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但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2、交付的方式
(1)現(xiàn)實交付;
(2)簡易交付(成立之前為買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視為完成交付
(3)占有改定:出賣人繼續(xù)占有;
(4)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5)擬制交付:交付權利憑證。
3、電子信息產品: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4、交貨地點
(1)需要運輸?shù)模贺浗坏谝怀羞\人的地點交付;
(2)不需要運輸:知道標的物所在地的,在標的物所在地交付;不知道標的物所在地的,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營業(yè)地交付。
5、質量:按國家、行業(yè)標準;沒有國家、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6、權利瑕疵擔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7、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拒收;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
8、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在合理期間內或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通知出賣人;有質量保證期的,不適用兩年的規(guī)定。
9、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2)買受人無理由拒收標的物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需要運輸?shù),貨交第一承運人時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未按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6)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時,買受人依然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10、特殊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
(1)憑樣品買賣: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2)試用買賣: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11、孳息的歸屬: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12、買賣合同的解除
(1)主物與從物解除: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數(shù)物解除: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貨解除:
1)當批解除: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2)向后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3)全部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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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1、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
(2)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一般應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除外。
(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屬于諾成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為實踐合同。
2、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3、借款合同的其他規(guī)定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2)不許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
(四)租賃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1、定期租賃
(1)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出租人有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3、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有優(yōu)先購買權
(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2)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五)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1、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2)出賣人權利與義務相對人的差異性: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
(3)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因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4)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5)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六)運輸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1、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七)倉儲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1、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2、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八)委托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4、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5、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6、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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