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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重點內容解析(98)

更新時間:2013-06-14 15:14: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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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重點內容解析(98)

  1Z302032 掌握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產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二、免責條款無效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就侵犯了對方的人身權,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就侵犯了對方的財產權。人身權和財產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如果合同中的條款對此權利予以了侵犯,該條款就是違法的條款,這樣的免責條款自然就是無效的。

  [重點解析]

  1.這五種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和后文中“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區(qū)別。

  2.對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個情形,其重心就在于損害國家利益,如果僅僅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而不再是屬于無效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這兩種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下位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

  4.無效的免責條款很適合命題,需要注意掌握。

  1Z302033 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重點解析]

  1.前面學習過的有效合同的四個條件有哪些?我們回憶一下: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2.當所簽訂的合同不完全符合這些條件的時候,就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樣的合同可能有三個結果:

  (1)是被撤銷,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2)是被變更,合同的內容趨于合理。

  (3)是不變,也就是當事人不去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愿意按照原合同履行,則原合同有效。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依據(jù)《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重點解析]

  1.對于上面這些構成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條件需要牢牢掌握住,特別是要和構成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對比記憶。

  2.注意請求的對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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