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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個人理財》第八章:個人理財?shù)娘L險管理

更新時間:2013-02-19 16:33:2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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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個人理財?shù)娘L險管理

  (一)個人理財業(yè)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應當對個人理財業(yè)務實行全面、全程風險管理。

  1.既包括銀行提供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主要風險

  2.也應包括理財計劃或產品包含的相關交易工具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

  3.還包括商業(yè)銀行進行有關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中面臨的其他風險。

  【例題】商業(yè)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yè)務,應防范的風險不包括( )。

  A.流動性風險       B.管理風險和戰(zhàn)略風險

  C.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   D.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

  『正確答案』B

  (二)個人理財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1.對各類個人理財業(yè)務的風險管理,都應同時滿足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相關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2.應具備與管控個人理財業(yè)務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tǒng)和后臺保障能力。

  3.應當制定并落實內部監(jiān)督和獨立審核措施。

  4.建立個人理財業(yè)務的分析、審核與報告制度。

  5.在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的業(yè)務活動時,應與客戶簽訂合同。

  6.應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

  7.保存完備的個人理財業(yè)務服務記錄。

  (三)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要求

  1.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原則

  銀行應確保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xiàn)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最大利益的原則。

  2.設置風險管理機構的要求

  (1)至少應建立管理部門內部調查和審計部門獨立審計兩個層面的內部監(jiān)督機制。

  (2)內部審計部門應制定對個人理財業(yè)務的審計規(guī)范,并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3.建立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的要求

  (1)應建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措施,并確保其體現(xiàn)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最大利益的原則。

  (2)制定相應的具有針對性(不同層次客戶,不同類型客戶、不同服務內容的風險不同)的業(yè)務管理制度、工作規(guī)范和工作流程并具有較高的操作性。

  (3)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yè)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繼續(xù)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

  (4)應建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跟蹤評估制度,并進行定期的客戶評估和投資建議評估。

  (5)商業(yè)銀行應制定相關制度接受并及時處理客戶投訴。

  4.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管理

  (1)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分層,明確每類個人理財顧問服務適宜的客戶群體,防止由于錯誤銷售損害客戶利益。

  (2)在客戶分層的基礎上,確定向不同客戶群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通道。

  (3)明確個人理財業(yè)務人員與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界限。禁止一般產品銷售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業(yè)務咨詢服務。

  (4)理財服務人員應了解所銷售的銀行產品、代理銷售產品的性質、風險收益狀況及市場發(fā)展情況等。

  (5)在提供理財規(guī)劃、投資顧問、和產品推介服務時,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合適購買所推介的產品,并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

  (6)評估報告認為某一客戶不適宜購買某一產品或計劃,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應制定專門的文件,列明銀行意見、客戶意愿并簽字蓋章。

  (7)對于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yè)銀行不應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的客戶推介或銷售該產品。

  (8)應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

  5.商業(yè)銀行個人理財顧問業(yè)務內部的審查與監(jiān)督管理

  (1)銀行應配備必要人員對個人理財業(yè)務人員的資格、服務的規(guī)范性、服務品質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jiān)督。

  (2)內部調查監(jiān)督,應在審查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相關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情況。

  (3)業(yè)務審計應制定審計規(guī)范,并保證審計活動的獨立性。

  (4)對客戶的評估報告應報個人理財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審核。

  6.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提示

  (1)向客戶提供所有可能影響客戶投資決策的材料,投資產品介紹、及對客戶投資情況的評估和風險時,都應包含相應的風險揭示內容。風險揭示應當充分、清晰、準確。

  (2)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時,要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

  (四)綜合理財業(yè)務的風險管理

  1.設置綜合理財業(yè)務風險管理機構

  (1)設立并保證理財計劃風險分析部門、研究部門與理財計劃的銷售部門、交易部門分開。保證有關風險評估分析、市場研究的客觀性。

  (2)內部監(jiān)督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獨立于理財計劃的運營部門。

  2.建立自上而下的風險管理制度體系

  (1)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管理與監(jiān)督體系、客戶授權檢查與管理體系和風險評估與報告體系,并及時對相關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2)應定期對內部風險監(jiān)控和審計程序的獨立性、充分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和測試。

  (3)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在綜合本行發(fā)展戰(zhàn)略、風險管理能力和人力資源狀況等情況后,慎重研究決定商業(yè)銀行是否銷售以及銷售哪些類型的理財計劃。

  (4)確定本行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總體風險程度,并明確每個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風險程度。

  (5)確保理財計劃的風險管理能夠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實施,并明確劃分相關部門或人員在理財計劃風險管理方面的權限與責任,建立內部獨立審計監(jiān)督機制。

  (6)董事會、高管層應當根據(jù)理財計劃及其包含投資產品的性質、銷售規(guī)模和投資的復雜程度,針對理財計劃面臨的各類風險,制定清晰、全面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

  3.綜合理財產品(計劃)的風險管理制度

  (1)確定不同投資產品或理財計劃的銷售起點。

 ?、俦WC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以上。

 ?、谄渌a品的銷售起點金額不低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并依據(jù)潛在客戶群的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確定。

  (2)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資跟蹤審計制度,保證代理客戶的投資活動符合與客戶的事先約定。

  (3)應事前對擬銷售的理財計劃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制定主要風險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級核準制度。

  4.綜合理財業(yè)務的風險控制

  (1)商業(yè)銀行應采用多重指標管理市場風險限額。

  市場風險限額可以采用交易限額、止損限額、錯配限額、期權限額和風險價值限額等。限額指標體系中,都需包括風險價值限額

  (2)應在銀行總體限額基礎上,按照風險管理權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門和交易人員的風險限額,并確定每一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風險限額。

  (3)對信用風險限額的管理,應當包括結算前信用風險限額(要結合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計算)和結算信用風險限額(要依據(jù)理財產品涉及的交易工具實際結算方式)。

  (4)根據(jù)實際業(yè)務情況確定流動性風險限額的管理(應至少包括期限錯配風險限額)。

  (5)應當在規(guī)定的限額內進行交易,如有超限額交易,需事先經過審批。

  (6)對相關風險的評估測算,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用適宜、有效的方法。

  (7)負責理財計劃或產品相關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員,與負責銀行自營交易的交易人員相分離。

  5.綜合理財業(yè)務的風險提示

  (1)商業(yè)銀行應當充分、清晰、準確地向客戶提示綜合理財服務和理財計劃的風險。

  (2)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應至少包括:“本理財產品是高風險投資產品,您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五)個人理財業(yè)務產品(計劃)風險管理

  1.個人理財產品(計劃)銷售管理

  (1)涉及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產品時,應對產品提供者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進行評估。

  (2)要求提供代銷產品的金融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的市場分析報告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

  (3)商業(yè)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組合中如包括代理銷售產品,應對所代理的產品進行充分的分析,對相關產品的風險收益預測數(shù)據(jù)進行必要的驗證。

  (4)銷售商業(yè)銀行原有產品時,應當要求產品開發(fā)部門提供產品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5)編寫有關產品介紹和宣傳材料時,應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提供必要的舉例說明。

  2.個人理財產品(計劃)的開發(fā)管理

  (1)應當制定產品開發(fā)審批程序與規(guī)范。

  (2)新投資產品的介紹和宣傳材料應當按規(guī)定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

  (3)新產品的開發(fā)應當編制產品開發(fā)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新產品的定義、性質與特征,目標客戶及銷售方式,主要風險和控制方法,風險限額、風險控制部門的權力與責任等

  (4)建立新產品風險的跟蹤評估制度,并定期進行新產品的風險評估。

  3.個人理財產品(計劃)的監(jiān)管要求

  (1)產品名稱應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能有誘導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

  (2)設計應強調合理性。要求先做好市場調研工作、細分客戶群、針對不同目標客戶群的特點,進行相應設計。

  (3)風險揭示應充分、清晰和準確(包括產品對不同客戶群的影響)。

  (4)加強對理財業(yè)務市場風險的管理。加強對理財業(yè)務市場的科學預測,進行成本與收益的核算。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計劃期限、無風險控制預案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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