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章節(jié)必備考點: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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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礎知識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淵源
考試內容:行政法的概念和淵源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國家調整行政關系的、規(guī)范和控制行政權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四類: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jiān)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和內部行政關系。
2.行政法的淵源
我國行政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狹義上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條約與協(xié)定、法律解釋。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
考試內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三)行政法律關系
考試內容: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1.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行政法調整的結果是行政法律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等要素構成。
(1)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就是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個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①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可能是國家行政機關,也可能是依法通過授權取得行政權的行政機構、公務組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行政主體具體通過公務員行使行政職權。公務員的公務行為的結果歸屬于相應的行政機關,而其非公務行為的結果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谛姓鄬Ψ。也稱之為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
(2)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質財富、行為和精神財富等。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的總和。
(四)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xiàn)國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而實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2.行政行為的分類
(1)以行政行為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可分為外部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
(2)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3)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程度為標準,可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4)以行政主體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該行政行為為標準,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應申請的行政行為。
(5)以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shù)目為標準,可分為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多方行政行為。
(6)以行政行為是否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7)以行政行為的表現(xiàn)方式為標準,可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法的基礎知識
考試內容 :行政許可法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2003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一)我國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便民原則
4.信賴保護原則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通過明確的責任承擔機制來反向約束和監(jiān)督行政許可行為。
5.監(jiān)督與責任的原則
(二)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
考試內容:行政許可的設定,設定權限,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行政許可的費用,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
(1)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僦苯由婕皣野踩⒐舶踩、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②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③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苤苯雨P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⑤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薹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上述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guī)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俟瘛⒎ㄈ嘶蛘咂渌M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谑袌龈偁帣C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
③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苄姓䴔C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三)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
(1)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fā)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 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xù)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 定地方性法規(guī)。
(4)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四)我國行政許可的實施
1.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審查與決定
(3)期限
(4)聽證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 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五)行政許可的費用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六)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
1.行政許可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P230,:5條
按照以上規(guī)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2.行政許可的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xù):
P23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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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責任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的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jiān)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3)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3.其他人的法律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處罰法的基礎知識
考試內容:行政處罰法的概念,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實施機關,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執(zhí)行。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所給予的行政制裁。
(一)我國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2.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法律救濟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及其設定
1.行政處罰的種類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等七大類。
2.行政處罰的設定
從我國的實際出發(fā),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
(1)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shù)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guī)定。
(5)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guī)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shù)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6)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四)行政處罰的管轄
在我國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五)行政處罰的適用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14周歲以下的人,不予行政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l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 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 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行政處罰的決定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了三種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一般程序
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一般也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行政復議法的基礎知識
考試內容:概念,范圍,管轄,決定。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與條件向做出該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合法、合理性審查,并做出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行政復議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正原則;
3.公開原則;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 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 得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的決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復議申請后,復議機關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后,應當就有關行政爭議做出結論性決定,并按照決定內容做出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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