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路造價師《理論與法規(guī)》考點: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指由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約定,以自己的信譽或財產保證被擔保人的債權實現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不能獨立存在。被擔保人是主合同的債權人,擔保人則可能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能是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擔保合同可以單獨訂立,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不具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但留置這種擔保方式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產生的,不能通過約定產生。擔保合同一共有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4種。
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擔保的方式;
(4)擔保的范圍;
(5)擔保的期限;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的履行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質押合同的履行。
質押合同包括動產質押合同和權利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訂立后,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移交于質權人。對于動產質押合同,當主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對于權利質押合同,當主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處理權利憑證,以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定金合同的履行。
定金合同的當事人就是主合同的當事人。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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