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收回財政存量資金預算會計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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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收回財政存量資金預算會計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5]8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y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4]70號)有關規(guī)定以及《財政部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財政部關于盤活中央部門存量資金的通知》(財預[2015]23號)等有關要求,現就收回財政存量資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相關科目設置
(一)完善政府收支科目設置。為避免重復列收,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單獨設置專門反映收回財政存量資金的科目,反映上繳國庫但不列入當年預算的資金入庫情況。具體而言,在“110 轉移性支付”類級科目下增設“11020 收回存量資金”款級科目,款級科目下根據需要設置“1102001 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1102002 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1102003 收回財政專戶存量資金”等項級科目,項目科目下再設置“110200101一般公共預算資金”、“110200102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110200103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110200201一般公共預算資金”、“110200202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110200203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110200301一般公共預算資金”、“110200302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110200303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等目級科目。
(二)完善總預算會計科目設置。在總預算會計的“暫存款”科目下,增設“收回存量資金”科目,在此科目下按照“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收回財政專戶存量資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二、做好收回結轉結余資金的會計處理
(一)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向各部門發(fā)文收回結轉結余資金。對于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發(fā)文調整部門預算指標和用款計劃,總預算會計根據發(fā)文借記“暫存款-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貸記“暫存款-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對于非國庫集中支付結轉結余資金,各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收回資金的發(fā)文將資金從實撥賬戶及時繳回國庫,總預算會計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科目。
(二)收回轉移支付結轉資金。同級財政收回已經分配到部門的轉移支付結轉資金,比照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的會計核算方式處理。下級財政交回尚未分配到部門的轉移支付結轉資金,上級政府總預算會計應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科目。
三、做好收回結轉結余資金再安排使用的會計處理
收回或交回的結轉結余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fā)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財政部門安排使用時,按原預算科目支出的,總預算會計根據發(fā)文借記“暫存款”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調整支出科目的,總預算會計應根據發(fā)文按原結轉預算科目做沖銷處理,借記“暫存款”,貸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實際支出預算科目作列支賬務處理,借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
四、做好財政專戶資金的有關會計處理
除社保資金、糧食風險基金、教育收費、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代管資金以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的財政專戶資金外,其余財政專戶資金中的存量資金應按照財政存量資金進行統計和清理。其中: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guī)定設立的財政支出專戶資金中,超過兩年以上的結轉資金應及時調入國庫;其余財政支出專戶資金應全部調入國庫。調入國庫的財政支出專戶資金作為權責發(fā)生制事項單獨核算,并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財政專戶資金收回國庫時,總預算會計應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財政專戶資金”科目。
財政部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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