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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武漢市中心城區(qū)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12 08:17: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穩(wěn)定住房價格的通知》(武政規(guī)[2011]1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堅決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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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穩(wěn)定住房價格的通知》(武政規(guī)[2011]1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堅決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促進房價保持合理水平,現(xiàn)就貫徹落實我市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5日起,暫定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夠提供在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區(qū)(江岸、江漢、~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qū)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新購一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在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中心城區(qū)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對違反規(guī)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相關登記手續(xù)。

  二、限購期間,購房人在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前,應如實申報購房人及家庭成員信息,并簽署《承諾書》。

  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及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前,應履行對購房人的限購政策告知和購房資格審核義務。核驗購房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有關資料,登錄“備案管理網上簽約系統(tǒng)”進入“新建簽約”欄目,輸入購房人及家庭成員相關信息,核驗購房人的購房資格。

  四、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及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要嚴格執(zhí)行《通知》規(guī)定,切實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對于違反《通知》規(guī)定,未履行告知和審核義務,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證明、信息的,一經查實,房管部門將暫停其網上簽約,并將其違規(guī)行為記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經紀機構信用檔案。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及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因上述行為給購房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其承擔;因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信息造成的損失由購房人自行承擔。

  五、房管部門應嚴格按《關于落實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工作流程的規(guī)定》(見附件)的規(guī)定加強審核,在受理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備案和產權登記手續(xù)時,核驗購房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有關資料。凡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

  六、限購期間,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及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要在銷售現(xiàn)場醒目位置公示限購政策,供購房人查閱。

  七、房管部門應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限購政策,加強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及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和購房者的政策提示。組織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及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開展政策解讀,拓寬咨詢渠道,對企業(yè)、市民關心的問題進行解答。

  附件:《關于落實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工作流程的規(guī)定》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關于落實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工作流程的規(guī)定

  一、限購政策有關規(guī)定

  (1)自2011年1月15日起,暫定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夠提供在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區(qū)(七個主城區(qū)和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新購一套商品住房。

  (2)不能提供在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中心城區(qū)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3)對違反規(guī)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相關登記手續(xù)。

  二、簽約及備案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由條件查詢、網上簽約、合同備案、辦理權證等環(huán)節(jié)組成。

  1、條件查詢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在銷售中心城區(qū)商品住房時應履行對購房人的限購政策告知和個人資料真實性的審核義務。

  購房人在購買中心城區(qū)商品住房時,應如實提供購房人及家庭成員信息,配合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上報房管部門進行購房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需要提交以下資料(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1)購房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或軍官證等身份證明材料;

  (2)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

  (3)購房人結婚證;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門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交在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5)境外個人購房的應按國家規(guī)定(建房[2010]186號)的要求執(zhí)行。境外個人購房除提交護照、港澳臺身份證或回鄉(xiāng)證等身份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它住房的書面承諾。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核對上述資料無誤后,將購房人及家庭成員信息(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號碼、與購房人關系及是否本市戶籍)輸入到“備案管理網上簽約系統(tǒng)”(以下簡稱:客戶端軟件)??蛻舳塑浖⑸鲜鲂畔崟r傳到市房產信息中心的合同備案系統(tǒng),系統(tǒng)查詢購房人及家庭成員在限購期間是否在中心城區(qū)新購商品住房,并在24小時后在客戶端軟件中反饋是否符合購房條件,自動記錄該查詢的時間及查詢結果。在系統(tǒng)查詢期間,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可撤銷該購房人的查詢申請。

  經查詢符合購房條件的,商品房合同備案系統(tǒng)予以開放網上簽約和上傳數據功能,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可進行網上簽約及上報合同備案;不符合購房條件的,將不能進行后續(xù)網上簽約及辦理合同備案手續(xù)。

  2、網上簽約

  符合購房條件的,購房雙方可以進行正式網上簽約,打印并簽署紙質合同,同時還將隨合同一并打印《家庭購買中心城區(qū)商品住房查詢結果記錄表》和《承諾書》。

  《家庭購買中心城區(qū)商品住房查詢結果記錄表》可供記錄查詢的時間,以及是否符合購房條件及購房人家庭情況信息;《承諾書》由客戶簽字確認。上述材料附在每一份紙質合同后。

  3、合同備案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在網上簽約后三個工作日內執(zhí)合同備案上報清冊、全套紙質合同、《家庭購買中心城區(qū)商品住房查詢結果記錄表》、《承諾書》打印原件及購房者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相關資料復印件,到銷售項目管轄的合同備案管理部門申報辦理合同備案手續(xù)。

  合同備案管理部門核實購房人及家庭成員信息情況,并作出是否予以接受合同備案。接受合同備案的,應留存一份紙質合同、《家庭購買中心城區(qū)商品住房查詢結果記錄表》和《承諾書》;不接受合同備案的,應退回全套收件資料,并向開發(fā)企業(yè)出具《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不予備案通知書》(式樣見附件3)。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在三個工作日內持《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不予備案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市房產登記發(fā)證中心辦理網上簽約注銷手續(xù)。

  4、辦理權證

  房產登記管理部門在購房人購房并完成交房手續(xù)后,申請辦理所購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房屋登記辦法》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收取《家庭購買中心城區(qū)商品住房查詢結果記錄表》和《承諾書》。房產登記管理部門需認真復核購房人及家庭成員信息和住房情況,符合購房條件的,予以登記辦證;不符合限購政策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

  三、其他說明

  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理銷售的經紀機構使用網上簽約及合同備案軟件的詳細操作說明,見《備案管理網上簽約系統(tǒng)補充操作說明書》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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