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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中級民航運輸專業(yè)》:第九章(2)3

更新時間:2011-12-28 09:37: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三、責任與賠償(考點)

  (一)責任范圍

  1.承運人從貨物收運時起,到交付時止,承擔安全運輸的責任。在貨物運輸期間發(fā)生的貨物損失,承運人應承擔責任,但國家法律、政府規(guī)定、命令或要求及承運人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對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戰(zhàn)爭和武裝沖突、政府行為;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缺陷和貨物性質不適合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氣溫、氣壓變化和運輸時限而引起的貨物損壞或變質;

  (3)包裝方法和容器不良;

  (4)包裝完好,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或損壞;

  (5)貨物的合理損耗。

  3.因貨物損失或延誤等造成的間接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4.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動物死亡,或由于動物自身的或其他動物的咬、踢、祗或窒息等動作造成的;或由于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經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環(huán)境的變化而造成的或促成的動物死亡或受傷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和費用,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5.除能證明是由于承運人工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外,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6.押運活體動物的押運員在押運途中因動物的原因造成傷害或死亡,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在正常的操作過程中,動物給承運人工作人員造成的傷害由托運人承擔責任。

  7.在運輸過程中,貨物延誤的責任應當由承運人承擔。但承運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以及國家法律、政府規(guī)定、命令或要求承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

  8.在運輸過程中,經證明貨物的損失或延誤等是由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9.除承運人故意行為外,由于履行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或在變更期間產生的貨物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0.航空公司為其他承運人的運輸航線填開航空貨運單,只能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對其他承運人的航班運輸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或延誤,該航空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11.部分貨物或貨物中的任何包裝件發(fā)生損失或延誤時,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應以有關包裝件的重量為限。當托運貨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損失或延誤影響到同一份貨運單上其他包裝件的價值時,確定賠償責任時,應考慮其他包裝件的重量。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損失或延誤貨物的價值在全部貨物總價值中的比例,按損失或延誤貨物的重量在全部貨物總重量中的比例確定。

  (二)賠償限額

  1.辦理了聲明價值并交付了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損失,該聲明價值為最高賠償限額。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未辦理聲明價值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損失,承運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每千克100元人民幣。

  3.投保航空公司運輸險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規(guī)定賠償。

  4.延誤運輸的賠償。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貨物超過約定和規(guī)定期限運出,航空公司應給予適當賠償,但每延誤一天的賠償額不超過該票貨物實付運費的5%,賠償總額以全部運費為限。

  經典例題:貨主托運一票貨物,自北京運至長春,總運費為1260.00元。貨運單的“航班/日期”欄內填寫9月8日CZ6102.但到9月15日該貨方被運抵目的地,貨主提出索賠,承運人應賠償不超過(  )元。

  A.0.00

  B.126.00

  C.441.00

  D.630.00

  【答案】C

  【答案解析】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貨物超過約定和規(guī)定期限運出,航空公司應給予適當賠償,但每延誤一天的賠償額不超過該票貨物實付運費的5%,賠償總額以全部運費為限。

  該貨被延誤7天,賠償額=1260.00×5%×7=4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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