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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財經法規(guī)》: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10)

更新時間:2010-06-21 08:42:0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三節(jié) 票據結算

  本節(jié)介紹了票據概述、銀行匯票和支票。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指《票據法》所規(guī)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一般來講,票據具有信用、支付、匯兌和結算等職能。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本票和支票。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

  【應用舉例】

  1.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的有()。(05)

  A. 匯票 B. 本票 C. 支票 D. 信用卡

  答案:ABC

  (二)、票據當事人

  1、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

  2、票據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們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yè)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fā)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借款責任的人。

  3、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

  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他們是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fā)生。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

  (2)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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