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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日報:濟南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工作紀律

更新時間:2010-12-23 08:55:5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一、老師回避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老師應主動申請回避:

  1.評標老師是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近親屬的;

  2.評標老師是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人員的;

  3.評標老師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評標老師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5.評標老師為本次評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jiān)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

  6.可能影響評標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二)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要求評標老師回避。

  二、評標委員會及評委工作紀律

  (一)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保護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評委正常的評標活動和結果。

  (二)評標活動在保密狀態(tài)下進行,評委不得私自攜帶通信工具進入評標現場。

  (三)評委在評標過程中,應遵守職業(yè)道德,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按照招標、交易文件的規(guī)定,客觀公正地進行獨立評標,提出評標意見并承擔個人責任。招標、交易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四)評委不得惡意串通,不得發(fā)表帶有歧視性、傾向性、誘導性的言論,不得將個人成見帶入評標過程。發(fā)現授意、暗示等各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要自覺抵制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舉報。

  (五)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委,可以書面方式闡述自己的不同意見和理由。評委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六)評標工作完成后,評委不得將評標過程中使用的任何資料帶離評標現場,不得透露對投標、交易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七)評委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擅離職守,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與外界聯(lián)系或退離現場的,要征得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工作人員同意。

  三、監(jiān)督

  (一)評標活動必須接受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評委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的,由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按規(guī)定處理。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屬黨員或行政監(jiān)察對象的,將依法提請紀檢監(jiān)察機關予以查處。

  (二)由于評委個人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委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評標老師做出的通報批評、不良行為記錄和取消資格等決定,將在濟南公共資源交易網及相關媒體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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