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14-11-10 14: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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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環(huán)球網校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考生預習知識點,提高備考效果,特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一、視同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注意】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共有八項,其具體的計稅規(guī)定及其運用是稅法(Ⅰ)、稅務代理實務考試必考的知識點。
二、歸納視同銷售的特點
第一類特點:貨物的所有權發(fā)生了變化。
第二類特點:所有權沒有變化,但是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從生產領域轉移到增值稅范圍以外或者轉移到消費領域。
第三類特點:所有權或許沒有變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
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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