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預習資料:第二章(6)
四、納稅評估(從未考過)
“納稅評估”是當前稅收征管工作中加強稅源管理的重要內容。
(一)納稅評估的概念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對匯總合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的納稅評估,由其匯總合并納稅企業(yè)申報所在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yè)的納稅評估由對其監(jiān)管的當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合并申報繳納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分支機構的納稅評估,由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實施。
(二)納稅評估的工作內容
對評估分析中發(fā)現的問題分別采取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維護更新稅源管理數據,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yè)稅負監(jiān)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三)納稅評估的指標
主要指標分為兩類:通用分析指標和特定分析指標。
(四)納稅評估的對象
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
綜合審核對比分析中發(fā)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對象;
①重點稅源戶
?、谔厥庑袠I(yè)的重點企業(yè)
③稅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fā)現較多問題的納稅人要列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分析對象。
(五)納稅評估的方法
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一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一進行,避免多頭重復評估。
(六)評估結果的處理
對納稅評估中發(fā)現的問題,應區(qū)別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1.對納稅評估中發(fā)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guī)定逐項落實。
2.對納稅評估中發(fā)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
3.對評估分析和稅務約談中發(fā)現的必須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的情況,要認真記錄。需要處理處罰的,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4.發(fā)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迫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5.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要作出評估分析報告,提出進一步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并將評估工作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等記人納稅評估工作底稿。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fā)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
(七)納稅評估的管理
對重點稅源戶,要保證每年至少重點評估分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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