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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稅考試 稅法一 復(fù)習(xí)資料:第六章(5)

更新時間:2012-04-17 09:37:5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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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jié) 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

  一、資源稅改革在新疆率先推出具有重要意義

  二、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nèi)容

  1、原油、天然氣資源稅以其銷售額為計稅依據(jù),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

  2、對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實施減征資源稅的政策。

  3、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的納稅人暫按綜合減征率的辦法落實資源稅減稅政策。

  三、應(yīng)納稅額的計算

  應(yīng)納稅額=原油天然氣銷售額×稅率

  四、若干減免規(guī)定

  1、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自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規(guī)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2、油田范圍內(nèi)運(yùn)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3、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4、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注】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上述3、4減稅的規(guī)定,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zhí)行,不能疊加適用。

  五、綜合減征率

  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的納稅人按以下辦法計征資源稅:

  綜合減征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征幅度×5%)÷總銷售額

  實際征收率=5%-綜合減征率

  應(yīng)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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