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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實務>輔導:稅務管理體制(7)

更新時間:2011-04-07 09:08:2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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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重點) $lesson$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稅務機關的權利(熟悉)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建議權,稅收規(guī)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稅款征收權

  (1)依法計征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權

  (4)追征稅款權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技術錯誤等原因,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納稅人的權利

  1.國家稅法規(guī)定的減稅免稅優(yōu)待

  兩類:扶持性減免稅和困難性減免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3.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

  (二)納稅人的義務

  4.按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

  延期繳稅的審批權:省級稅務機關(含計劃單列市)。

  延期繳稅的最長期限:三個月。

  特殊困難:(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申請延期納稅應報送資料,p29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例:某納稅人2月10日為應納稅款繳款期限,于1月31日申請延期繳納,2月20日稅務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若企業(yè)于2月20日當天繳納此項稅款,仍要加收10天的滯納金。

  8.必經復議--在納稅上與稅務機關發(fā)生爭議,必須先復議,后訴訟。

  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前提條件: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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