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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稅法二》預習:計稅依據的確定(32)

更新時間:2011-03-15 09:40:2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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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行申報納稅 $lesson$

  (一)申報納稅的所得項目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如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報納稅期限

  除特殊情況外,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以下為特殊情況:

  1.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款,按月計征,由納稅人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采掘業(yè)、遠洋運輸業(yè)、遠洋捕撈業(yè)等特定行業(yè)的納稅人,其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考慮其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2.對賬冊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人在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內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4.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按次計征。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次月7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5.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的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清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來源國稅法規(guī)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當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對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了解高收入行業(yè)和高收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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