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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稅收相關法律》預習:刑事訴訟法(1)

更新時間:2010-12-21 09:41:0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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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法概述

  刑事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處理犯罪案件的活動。

  一 、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五)審判公開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判條件,除《刑事訴訟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一律公開進行。

  解釋:所謂“除刑事訴訟法另有規(guī)定”,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下幾類不公開審理的案件:(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個人隱私的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2)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需要明確的是,所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在判決宣告時必須一律公開進行。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辯護權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法委托辯護人幫助其行使,必要的時候還可以由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九)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十)司法主權原則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但是,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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