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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稅法二》輔導:契稅(4)

更新時間:2010-10-28 09:21:0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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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

  1.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3.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tǒng)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4.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征收契稅。不得因減免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新5.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征收契稅。計稅依據(jù)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及應補繳政府的其他費用。

  新6.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新7.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jù)表明其實質(zhì)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jīng)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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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jù)契稅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項目中可以免征或不征收契稅的有( )。

  A.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人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yè)的

  B.公司制改革中,不改變投資主體和出資比例改制成的公司制企業(yè)承受原企業(yè)士地、 房屋權屬的。

  C.企業(yè)合并中新設方或存續(xù)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合并前各方為相同投資 主體的。

  D.企業(yè)破產(chǎn)清算期間,對債權人承受破產(chǎn)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

  E.對國有、集體企業(yè)改制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承受原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的

  【答案】BCDE

  【解析】A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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