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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稅法一》輔導:增值稅銷項稅額(4)

更新時間:2010-09-09 09:23:3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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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征免稅規(guī)定:

  售價>原值,按4%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銷售自己使用過固定資產

  售價≤原值,不征

  專營舊貨(包括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貨:按4%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增值稅=【售價/(1+4%)】×4%×50%

  注: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其進項稅保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09新增)

  【應用舉例—03單選】某生產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2年6月把資產盤點過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資產進行處理:銷售已經使用4年的機器設備,取得收入9200元(原值為9000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交消費稅的機動車2輛,分別取得收入l1000元(原值為40000元)和64000元(原值為56000元);銷售給小規(guī)模納稅人庫存未使用的鋼材取得收入35000元,該企業(yè)上述業(yè)務應納增值稅為( )元。(以上收入均為含稅收入)

  A.6916.24 B.5594.70 C.6493.16 D.6316.24

  答案:C

  解析:

  計算過程:【9200÷(1+4%)】×4%×50%=176.92(元)

  【64000÷(1+4%)】×4%×50%=1230.77(元)

  【35000÷(1+17%)】×17%=5085.47(元)

  應納增值稅=176.92+1230.77+5085.47=6493.16(元)

  (6)出租出借包裝物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

  1、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2、對逾期未收回不再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按照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逾期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實際逾期或者以一年(12個月)為期限,押金屬于含稅收入。

  3、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4、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在收取時并入銷售額征稅。

  【應用舉例—08單選】2007年3月,某酒廠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fā)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07年1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yè)務,該酒廠2007年3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 )元。

  A.11900 B.12117.95 C.12335.90 D 12553.85

  答案:C

  解析:白酒銷項稅額=50000×17%+[3000/(1+17%)]×17%=8935.90元

  啤酒銷項稅額=【23400/(1+17%)]×17%=3400元

  銷項稅額合計=8935.90+3400=1233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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